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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顾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448号原告:顾某,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幼华、曹玉成,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顾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缪俊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顾梦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