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农民。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2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7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7年3月23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208KM+528M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顺向左转弯又停车避让对行车辆的夏某甲驾驶的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夏某甲死亡。被告人任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接警记录、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夏某的证言,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艳人民陪审员 张崇样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