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龚丕芳申请钟雄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丕芳,钟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龚丕芳,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石门县白云乡鹤山村,证件号码430726198506182824。被执行人钟雄军,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平江县童市镇月坳村**号,身份证号:4306261978********。龚丕芳与钟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雄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丕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借款539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雄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雄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丕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雄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龚丕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6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初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润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