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永庆、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庆,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庆,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29999-5。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永庆因与被上诉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永庆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李永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李永庆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故本院对李永庆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永庆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李永庆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李永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戚怀民审判员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