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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德超与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超,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964号原告:王德超,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奇,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2号(西楼)。法定代表人:曾书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菁,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超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德超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超撤诉。案件诉讼费4775元(其中受理费2525元,鉴定费2250元),由原告王德超负担。审 判 长  易 洁人民陪审员  梁显星人民陪审员  孔炎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