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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家煊与孙秀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家煊,孙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20号原告:姜家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秀英,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姜家煊与被告孙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姜家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家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姜家煊负担。审 判 长  刘 菲审 判 员  高庆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