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26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曾巧生与倪爱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巧生,倪爱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6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巧生,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倪爱农,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曾巧生与被执行人倪爱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倪爱农尚欠申请执行人曾巧生人民币113000元,被执行人倪爱农保证于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6500元,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自2016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如有一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执行人倪爱农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保证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3000元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巧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倪爱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倪爱农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大庆路支行的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爱农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西郊新村的房产;2016年12月2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倪爱农户籍所在地泰兴市济川街道西郊新村进行调查,倪爱农不在家中,邻居反映没看见他家有人回来过,被执行人家中为老式木头大门,无人在家。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倪爱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爱农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西郊新村的房产,该房产系倪爱农与樊建兰共有,申请人表示樊建兰系倪爱农之妻,樊建兰亦在借条上签字,其会另案起诉樊建兰,对上述房产暂不要求处置。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倪爱农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大庆路支行的银行帐户(余额不足),除上述房产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在本案中已经穷尽查控措施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施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