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496徐新圣与徐峰、肖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圣,徐峰,肖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496号原告:徐新圣。被告:徐峰。被告:肖李芳。原告徐新圣与被告徐峰、肖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徐新圣于2017年4月6日以原告书写诉状时误将徐峰妻子“肖素芳”写成“肖李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圣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徐新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