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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496徐新圣与徐峰、肖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圣,徐峰,肖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496号原告:徐新圣。被告:徐峰。被告:肖李芳。原告徐新圣与被告徐峰、肖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徐新圣于2017年4月6日以原告书写诉状时误将徐峰妻子“肖素芳”写成“肖李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圣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徐新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