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黄献洋、唐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黄献洋,唐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7960号原告:XX,男。委托代理人:孙彩梅,系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献洋,男。被告:唐亚娟,女。原告XX诉被告黄献洋、唐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孙彩梅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黄献洋、唐亚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被告黄献洋、唐亚娟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4年3月9日,被告黄献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因黄献洋父亲生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给父亲治病,向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借款时间2014年3月9日,借款利息为月利3分,即每月利息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还款时间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9日,如到期后黄献洋不能偿还欠款,则由黄献洋的妻子唐亚娟负责一次性偿还。”原告于2014年3月9日、4月2日分二别向被告黄献洋银行账户内汇款19,400元(先行预扣一个月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黄献洋未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并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定本案事实,依法作出裁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献洋向原告借款,有《欠条》、汇款收据为证,能够证明双方间建立了借贷关系,且已实际履行,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黄献洋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欠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出借的金额为人民币38,800元,故原、被告间借款本金应为人民币38,800元。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黄献洋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已超过年利率24%标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应自2014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给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唐亚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被告唐亚娟虽与被告黄献洋为配偶关系,但其未在《欠条》上签字。原告提交录音一份,要证明唐亚娟口头表示同意偿还借款,该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范畴,在被告唐亚娟未出庭质证的情形下,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视听资料无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借款7,000元问题,现原告不能提交该笔借款的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也不能提交该笔借款的支付凭据,仅提交短信截图,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7,000元借款关系并已实际给付现尚未偿还,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献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38,800元;二、被告黄献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借款人民币38,8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献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雪梅审 判 员 叶 芃人民陪审员 王文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