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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吕超明、汤尚秀、贾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吕超明,汤尚秀,贾品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6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63-265号。负责人:董文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影,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吕超明,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汤尚秀,女,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贾品文,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吕超明、汤尚秀、贾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双方私下已经达成协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