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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刚,姜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乳山市白沙滩镇小陶家村。法定代表人:成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刚,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竹,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68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成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洪华审判员  马永平审判员  于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媛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