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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九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九明,黄文海,刘雪利,刘茂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段老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九明,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海,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利,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茂国,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无法认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黄文海之间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对上诉人均没有约束力。上诉人住所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黄文海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从而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理由,属于实体审查内容,且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其可在实体审查中予以主张。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