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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潘凤华与陈井林民事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凤华,陈井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503民督15号申请人:潘凤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陈井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申请人潘凤华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2年6月下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25人一同在通化益信公司打工割草,共获劳动报酬60,000.00元,此款由被申请人到通化益信公司结算,嗣后被申请人并未将全部劳动报酬给付申请人,只给付所有申请人31,000.00元,还剩29,000.00元未给付,并有欠据为凭,双方约定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还清。经我们推算,被申请人还欠我们劳动报酬每人500.00元。现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的义务,直至申请人提出该支付令申请时,被申请人也未能支付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井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潘凤华劳动报酬500.00元。申请费16.00元,由被申请人陈井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