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文玉封、汤修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文玉封,汤修梅,张士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3号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玉封。被告:汤修梅。被告:张士迢。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玉封、汤修梅、张士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文玉封、汤修梅、张士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