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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红与被告李林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红,李林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161号原告:王志红,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时其,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风明(系王志红丈夫),男,住址同上。被告:李林翠,女,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红诉被告李林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志红负担。审 判 员  陈 飚人民陪审员  陈怀萱人民陪审员  朱晓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