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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白山市华利成物资有限公司与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华利成物资有限公司,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65号原告:白山市华利成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鑫德西郡1号楼东3门市房。法定代表人:于洁,执行董事。被告: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住所:浑江区六道江镇西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宝福,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男,1976年1月14日生,身份证号为×××,汉族,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原告白山市华利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出具对帐单,载明欠原告材料款901924.94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并承担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打印日期为2014年5月7日、加盖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白山市华利成物资有限公司明细分类帐”,至2014年4月30日的“应付货款”帐户贷方余款为901924.94元。另证人孙某某出庭证实原告多次向被告要帐,最后一次是在2016年临近中秋节或者春节前。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明细分类帐,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欠款属实,应予偿还。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产生中断后果,被告以超时效为由抗辩不成立。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酌情可承担从2014年4月30日至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给原告白山市华利成物资有限公司材料款901924.94元,并承担前述款项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6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