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市鑫乐晟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汪怡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鲁010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1272829.34元发还给集资参与人,王某名下的鲁A0XX**号奥迪Q5轿车一辆、绿色川崎摩托车一辆以及台式办公电脑14台以及戴尔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魏某某名下的济南市市中区某12号楼2单元1102室房产,被告人李某名下的济南市市中区某社区A-4地块1号楼801室房产及附属车位,予以依法处置变现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发还。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以“1.本案应系单位犯罪;2.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错误;3.李某系自首,一审量刑过重;4.一审判决直接以个人财产偿还投资人损失属于超范围审理”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其间,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洪川代理审判员 秦荣萌代理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