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民初字第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会与霍连增、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霍连增,孟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54号之一原告:刘会,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红,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连增,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被告:孟洁,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莱芜银座商城职工,住莱芜市。原告刘会与被告霍连增、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因被告霍连增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止审理)。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会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撤回对被告霍连增、孟洁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珍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