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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谢良发与陈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发,陈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636号原告:谢良发,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拿口镇南溪村民委员会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亮,男,邵武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邵武市名仕豪庭5栋1603室。被告:陈树森,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拿口镇庄上村村民,住。原告谢良发与被告陈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官正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良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树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良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日,被告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普惠金融卡50,000元,2年到期,约定到期至银行还款,拖至2015年由原告至银行连本带息还款6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2012年3月,原告帮被告借款50,000元,于2015年连本带息由原告归还55,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陈树森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两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7,000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被告陈树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树森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日,被告陈树森向原告谢良发借到中国农业银行普惠金融卡,卡内使用金额50,000元,被告使用后,未前往银行归还借款本息。后原告于2015年代为清偿了上述款项本息。同年3月,原告帮被告向他人借款50,000元,后也由原告代为清偿借款本息。2016年4月4日,就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分别言明:“本人陈树森今欠谢良发62,000元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欠款人陈树森,2016.4.4”及:“本人陈树森今欠谢良发55,000元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欠款人陈树森,2016.4.4”。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谢良发与被告陈树森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被告陈树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良发借款本金1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陈树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