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某,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7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涂某,主任。被执行人:周某,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谈某,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谈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标的额671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谈某对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文未履行,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周某、谈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