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苏永辉诉与杨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辉,杨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995号原告:苏永辉,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杨晋,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苏永辉诉被告杨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苏永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永辉负担。审判员  贠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