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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唐德勇与黄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勇,黄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904号原告:唐德勇,男,生于1978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黄清,女,生于1991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钧,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勇与被告黄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勇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德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人民币,由原告唐德勇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邹 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