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原告袁怀顺、袁桂成与被告张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顺,袁桂成,张立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554号原告:袁怀顺。原告:袁桂成。被告:张立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袁怀顺、袁桂成与被告张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袁怀顺、袁桂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怀顺、袁桂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袁怀顺、袁桂成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广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