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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原告袁怀顺、袁桂成与被告张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顺,袁桂成,张立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554号原告:袁怀顺。原告:袁桂成。被告:张立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袁怀顺、袁桂成与被告张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袁怀顺、袁桂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怀顺、袁桂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袁怀顺、袁桂成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广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