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学心与许水进、蔡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心,许水进,蔡玉勤,谢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857号原告陈学心,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平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水进,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蔡玉勤,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谢永东,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心与被告许水进、蔡玉勤、谢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学心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