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马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马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5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83611345-1)。负责人徐晓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符海斌,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德明,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在吉林省抚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马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马德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中行南长支行贷款本金829297.44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4月1日为25098.58元)、罚息(截至2014年4月1日为914.14元,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829297.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40%计算),息随本清。二、马德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中行南长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4118元。三、中行南长支行有权以马德明所有的位于无锡市多友大厦5号1003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1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及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现因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及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德明名下除无锡市多友大厦5号100室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拍卖,且拍卖成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拍卖成交价款,已发放给抵押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922508.00元,尚未执行到位96211.1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马德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受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刘德龙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尤 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翟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