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爱国与巴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国,巴自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380号原告杨爱国,男,生于1954年9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巴自周,男,生于1954年10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国诉被告巴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国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爱国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卜亚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