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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爱国与巴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国,巴自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380号原告杨爱国,男,生于1954年9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巴自周,男,生于1954年10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国诉被告巴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国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爱国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卜亚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