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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伟、白晓妍、丰涛、段笑笑、赵军强、宋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丰伟,白晓妍,丰涛,段笑笑,赵军强,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会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丰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晓妍,女,汉族。被执行人丰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段笑笑,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军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伟、白晓妍、丰涛、段笑笑、赵军强、宋娟借款合同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已履行2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