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焦世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世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768号原告:焦世民,男,1972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曹县。委托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国,总经理。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委托代理人: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世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世民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世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世民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