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1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红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红宝,周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69386606M),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180号。法定代表人:赵峥嵘,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红宝,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周瑛,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红宝、周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石红宝、周瑛所有的座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茶亭新村70幢131室的房屋。2017年3月22日周芳(身份证号)以61580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茶亭新村70幢131室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芳所有。[新昌县南明街道茶亭新村70幢131室的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