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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福诉被告龙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富,龙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348号原告黄金富,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海英,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富诉被告龙海英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富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