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福诉被告龙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富,龙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348号原告黄金富,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海英,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富诉被告龙海英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富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