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仕望与湖北品尊空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卢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望,湖北品尊空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卢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32号原告:张仕望,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被告:湖北品尊空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法定代表人:许恩。被告:卢杨,男,30岁左右,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咸丰县。(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张仕望与被告湖北品尊空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卢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仕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仕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仕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仕望负担。审判员 朱登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