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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丽伟与东营捷东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伟,东营捷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862号原告:王丽伟,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捷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33号振华商厦八楼食鼎天美食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晓娟,董事长。原告王丽伟与被告东营捷东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记员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