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财保11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清江、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清江,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11号-1号申请人:李清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景县。被申请人: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组织机构代码:16872997-0。法定代表人:陈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清江与被申请人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1127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存款280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清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