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9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陆磊磊与李东旭、陈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磊磊,李东旭,陈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9793号原告:陆磊磊,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李东旭。被告:陈爽。原告陆磊磊诉被告李东旭、陈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陆磊磊未提供被告方的明确身份信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被告。本院责令原告陆磊磊限期提供被告方的明确身份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陆磊磊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陆磊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磊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