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风英与XX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风英,XX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80号申请人赵风英,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XX阳,男,住德州市宁津县。申请人赵风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阳的车辆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阳所有的鲁N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需提取车辆,应向本院提供���分有效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庞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倪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