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诉张来虎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张来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159号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业。委托代理人:姚建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张来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来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被告张来虎已协议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1094元。审 判 长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缪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