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贞来与新沂市高流镇青苹果幼儿园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贞来,新沂市高流镇青苹果幼儿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80号原告:徐贞来,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高流镇青苹果幼儿园,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高流村。主要负责人:李平。原告徐贞来与被告新沂市高流镇青苹果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徐贞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贞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计741.5元,由徐贞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