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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贞来与新沂市高流镇青苹果幼儿园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贞来,新沂市高流镇青苹果幼儿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80号原告:徐贞来,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高流镇青苹果幼儿园,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高流村。主要负责人:李平。原告徐贞来与被告新沂市高流镇青苹果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徐贞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贞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计741.5元,由徐贞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