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思泰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思泰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456号原告: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721089,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年介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思泰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1027451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展业路8号科技工业坊一期6-1-B。法定代表人:黄高峰。原告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思泰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保全措施费920元,两款合计29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得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