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4318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4318号原告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岔庙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崔中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兴新,张修瑜,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文益,总经理。原告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购买其生产的板材,2016年2月份双方达成供货协议,经结算被告尚欠8000元货款未结清。2016年3月1日,双方又达成供货协议,后原告供货完毕,货物价值92633元。合计欠款100633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拖欠未还。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633元。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产需要,于2016年2月份与原告发生经济往来,原告开始为被告供应侧抽板、抽条等板材,双方经结算,原告2月份所供货物欠款为8000元。双方于2016年3月1日另签订供货协议一份,约定原告需按照被告的要求生产相应的板材供应给被告,双方对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都作了详细的约定,并约定付款方式为货送到需方工厂后,20天内结清。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供应了板材,该批量的货款为92633元,被告尚未给付。后被告于2016年4月23日确认所欠原告侧抽板货款为21406元;嘉林30抽条货款为37014元、342140元;2月份欠款8000元;合计100633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63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协议、送货单、结算明细、供货明细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之间买卖行为系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板材未及时给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给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给付所欠货款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本和木业有限公司欠款1006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用606元,共计2918元,由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31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朱学敏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维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