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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蒋开瓦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开瓦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开瓦,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开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开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吴某向被告人蒋开瓦借了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份,吴某因无钱偿还就把自家位于盘县柏果镇阿卡村老屋基的70棵树以2100元的价格抵给蒋开瓦。2017年1月6日,蒋开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70棵树砍伐。经盘县林业局鉴定:蒋开瓦滥伐林木材积12.967立方米,立木蓄积19.95立方米。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蒋开瓦滥伐的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7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开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开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开瓦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被提取,并随案移送。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蒋开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开瓦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蒋某、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盘县林业局滥伐林木技术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随案移送清单,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开瓦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材积12.967立方米,立木蓄积19.9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开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开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