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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程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程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6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31号。负责人:李斌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员工。被告:程翠梅,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山西省闻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程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