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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忠国诉陶长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国,陶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国。被执行人陶长金。申请执行人杨忠国与被执行人陶长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陶长金偿还杨忠国欠款146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经向房产、土地、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819**五菱牌及湘A8UQ**江淮牌车辆两辆,但因未能找到而无法处理;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发现其在湖南浏阳农商银行名下有11200元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聂厚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