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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荣申请执行万晓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万晓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女。被执行人:万晓花,女。申请执行人李荣申请执行万晓花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审查执行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期限未届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荣申请执行万晓花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