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荣申请执行万晓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万晓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女。被执行人:万晓花,女。申请执行人李荣申请执行万晓花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审查执行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期限未届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荣申请执行万晓花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