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在存、杨燕燕、胡军、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在存,杨燕燕,胡军,郭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906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旭,系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郭在存。被告杨燕燕。被告胡军。被告郭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在存、杨燕燕、胡军、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保全费544元,由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琛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