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洪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洪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403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南大门528号誉珑湖滨2栋1楼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426161XQ。负责人:于庆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柱,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该公司员工。被告:洪瑛,女,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诉被告洪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