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6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伟然与广州市欧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林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然,广州市欧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284号申请执行人:何伟然,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欧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金奥街51号。法定代表人:黄林丰。被执行人:黄林丰,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然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欧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欧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林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记录。由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欧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林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黄伟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