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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邵方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邵方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1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邵方兵,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邵方兵信用卡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邵方兵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邵方兵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