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彭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彭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5号被执行人:崔彭城,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崔彭城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彭城于2011年6月15日因赌博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20元;2014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