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治雄、文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治雄,文六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370号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佐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360800162234352K。法定代表人宁光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男,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黄治雄,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文六英,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系黄治雄之妻。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治雄、文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臣代理审判员 刘恩茂代理审判员 刘辉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