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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6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伯华与东台市台城少堂日杂塑料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华,东台市台城少堂日杂塑料经营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427号之一原告:张伯华,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台城少堂日杂塑料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北关北路48号。经营者:王少堂,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伯华与被告东台市台城少堂日杂塑料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伯华于2017年4月6日以其与被告东台市台城少堂日杂塑料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伯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伯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审 判 员  苏 颢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琪